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傅卓明)
“孝为德之本,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近日,湘潭市岳塘区法院调处了一起“老养老”案件。
事实经过
年过七旬的谭某,老伴过世多年,生活十分拮据,生活来源主要依靠退休的儿子李某。2020年,二人就因赡养费问题引发过一次纠纷,经所在社区居委会调解后,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李某按照每个月800元的标准向谭某支付赡养费。一年之后,李某便每个月仅支付给谭某200元。谭某多次索要遭拒,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得知,李某原系钢厂工人,与前妻离异后与谭某共同生活在单位的房改房内,去年患脑梗塞以来,住院治疗费用负担重,一直在家,靠药物治疗,药费每月支出上千元。因此,微薄的退休金无力支付谭某的赡养费。何况今年8月,谭某以日常开支需要为由拿走了李某单位慰问金5500元中的3000元,二人为此发生矛盾,李某索性拒绝支付赡养费。
上门调处
面对“老养老”难题,承办法官与调解人员前往双方住处,组织了一场“面对面”调解,安抚双方情绪,分析实际困难,释明法定义务,在法院工作人员的悉心调解下,两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李某承诺每月向原告谭某现金支付赡养费400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在本案中,谭某已是年逾古稀,身体欠佳,无生活来源,李某作为谭某亲生儿子,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依此李某母亲开支其慰问金不能成为他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理由和依据。
饮水思源、孝敬父母本是为人子女者应尽的职责与义务,李某应尽己之能为母亲履行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以及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结合当地人均消费支出、谭某实际需求以及李某经济状况达成上述调解结果。
一审:李林俊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责编:李林俊
来源:湖南法治报